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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沙坪坝区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各管委会党委(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党委: 现将《沙坪坝区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沙坪坝区委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9月17日 沙坪坝区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有力推进《沙坪坝区科教兴区和人才强区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坚持党管人才、以用为本、急需紧缺、行业领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建立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人才引进机制并以此引进区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牵头。
引进的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沙坪坝区属事业单位用编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六条 引进人才重点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 第七条 引进人才的基本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爱国奉献精神;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三)具有真才实学,能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引领、支撑作用; (四)所学专业及特长为区内重点行业紧缺急需; (五)身心健康,具备正常履职能力; (六)年龄一般在45周岁及以下。 第八条相关领域人才还需达到以下条件 (一)教育类人才 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性现场赛课获一等奖(行政类或学会类);或参加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获一等奖(行政类); 2.参加人社部、教育部等部委组织的技能大赛获前20名或二等奖及以上名次;或参加省级技能大赛获前三名或一等奖; 3.指导学生参加中职全国技能大赛获一等奖;或指导学生参加人社部、教育部等部委组织的技能大赛获前五名; 4.“国家级教学名师奖”或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5.获得省部级优秀表彰或下列称号之一:省级教学名师、省级名师、特级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校长、省级名师工作室主持人。 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卫生类人才 原则上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在三级医院工作5年以上或曾在二级甲等医院工作10年以上的业务技术骨干; 2.参加行业组织的国家级技能竞赛获前五名或三等奖以上;或参加行业组织的省部级技能竞赛获前三名; 3.能熟练开展四级手术;或作为主要人员每年参与疑难病例讨论、危重疑难病例抢救分别达5例次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多次参与有效预防、控制、消除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件和专题调查处置; 4.曾在三级医院担任业务科室副主任以上职务;或曾在二级甲等医院担任业务科室主任以上职务; 5.担任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学术团体委员以上学术职务者; 6.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医学类荣誉表彰或称号。 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文化类人才 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宣部或省级“五个一工程奖”获得者; 2.中国文联各文艺家协会会员、中国作协会员; 3.全国性专业文化艺术类奖项(荷花奖、金鸡奖、牡丹奖、 茅盾文学奖等)获得者; 4.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等)获得者; 5.2件以上作品获国家级专业大赛奖或省部级专业一等奖; 6.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 7.在省级图书馆学会及其各专委会任职,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的图书馆类专业技术人员; 8.省级以上文物鉴定委员、省级以上考古发掘领队,在文博类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文物研究类文章等文物博物类专业技术人员。 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九条 其他人才 符合沙坪坝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本行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或竞赛奖励等,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才。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十条 申报需求 每年初,各用人单位申报年度人才引进需求,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制定计划 区委组织部会商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形成年度拟引进人才计划,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送市人力社保局报备确认后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开展考察 按照年度引才计划,区人力社保局组织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开展人员甄选,对拟引进人才填写《沙坪坝区引进人才审核认定申请表》(附件2)报区委组织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确认人选 区委组织部召集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及相关单位对拟引进人才相关信息再次确认,提出引进建议,报请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为引进人才。 第十四条 办理手续 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引进人才按照自身条件分为A、B、C、D四类(详见附件1),分类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安家补助。引进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可申请享受安家补助费。经费分5年平均发放,工作每满一年发放一次。 1.A类人才补贴20万元; 2.B类人才补贴10万元; 3.C类人才补贴5万元; 4.D类人才补贴3万元。 (二)人才津贴。引进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可享有人才津贴。津贴发放时间为5年,工作每满一年发放一次。 1.A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2000元; 2.B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1500元; 3.C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1000元; 4.D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600元。 (三)项目奖励。引进人才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并取得重大成果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四)医疗保障。引进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每年可享受1次价值2000元的免费健康体检,A、B类人才本人还可在定点三甲医院每年享受代预约专家3次、优先安排床位服务1次,以上服务可连续享受5年。 (五)配偶就业。引进人才的配偶愿意到沙坪坝区工作的,由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协调。 (六)子女入学(托)服务。引进人才的未成年子女需在我区入托入学的,由区教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调安排。 (七)岗位支持。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无相应空缺岗位前提下,可申请使用“特设岗位”聘用: 1.达到重庆市事业单位“绿色通道”引进条件的人才; 2.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市外具有副高级职称且属于沙坪坝区重点领域特别紧缺岗位的人才。 (八)鼓励用人单位在不违反财经制度的情况下,对引进人才进行政策配套。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在区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引进人才应按照合同(服务协议)约定严格履职,用人单位每年将人才的履职情况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检查评估后,确认合格的,向区委组织部申请兑付当年度政策资金;不合格的,不予兑现。 区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开展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报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不再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引进人才离开本区,或因离职、退休、违反法纪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不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沙坪坝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沙委发〔2015〕10号)同时废止,以前制定的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 1.沙坪坝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 2.沙坪坝区高层次引进人才审核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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